《监事会工作制度》
2019-11-27
中国电源产业网

导语:为切实发挥北京电源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监事会作用,促进协会发展,根据协会章程,协会工作实际对监事会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制度。本制度自2018年4月26日监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并自2018年4月26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发挥北京电源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监事会作用,促进协会发展,根据协会章程,协会工作实际对监事会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是协会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会员监督协会的财务和服务项目执行情况。
第三条 监事会由3人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二人。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在协会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协会理事、监事不得兼任。
第二章 监事会职责
第四条 监事会代表会员大会执行以下职责:
1、监察理事会对会员大会决议和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协会的服务项目执行情况,负责协会的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3、监督理事会成员及各部门负责人的履职情况,有问责权、停职检查权;
4、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5、列席理事会重大会议;
6、向会员大会作年度监察报告;
7、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形成监事会决议,要求理事会就某一事项作出决议。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监事长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可以委托监事代行职责。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第七条 监事会召开监事会议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
第八条 监事会、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相互交流本季度相关事务及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九条 监事分工实行部门联系制,每名监事对接一个或多个部门,负责对该部门的监督工作。每名监事每季度对本人所联系的部门工作情况形成书面监督报告,交监事长备案。
第十条 监事必须积极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因客观情况不能参会的,应提前向监事长请假。监事连续三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二次不参加理事会、监事会联席会议的,由监事长提出处理意见,交监事会形成决议。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监事会对本制度拥有最终解释权。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8年4月26日监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并自2018年4月26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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