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租汽车更新为纯电动车 每辆车可获奖励7.38万元
2019-08-02
中国电源产业网

导语: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对出租汽车更新为纯电动车资金奖励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对出租汽车更新为纯电动车资金奖励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政发〔2018〕22号),进一步加快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纯电动汽车推广应用,促进出租汽车结构性调整,实现绿色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出租汽车更新为纯电动汽车资金奖励政策通知如下。
一、资金奖励政策 1.奖励对象。对符合本市纯电动出租汽车更新要求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给予一次性政府资金奖励。
2.奖励标准。比照纯电动出租汽车生产环节电池采购价格,每辆车奖励上限为7.38万元,低于奖励上限的按实际电池采购价格确定。电池资产归出租汽车经营者所有。
3.奖励期限。自政策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二、资金奖励条件 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政府资金奖励须满足如下要求。
(一)奖励范围 由以下车辆更新的纯电动出租汽车:
1.本市2018-2020年到期报废的巡游出租汽车;
2.使用车辆奖励指标购置的纯电动巡游出租汽车;
3.经市政府批准更新的其他巡游出租汽车。
(二)车辆技术条件 1.车辆续航里程原则上不低于300公里,具备充换电兼容技术,以快速更换电池为主;
2.提供车辆电池8年或60万公里质保(以先到为准),且质保期内电池满电电量不低于80%;
3.车辆电池与充换电站技术相匹配;
4.符合北京市出租汽车地方标准要求。
三、工作职责 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奖励资金的安排、批复等工作。
市交通部门负责政府奖励资金的预算编制及管理,组织资金申报、审核、拨付、监督、绩效管理等工作。
各郊区交通局、城区运输管理分局负责对本辖区所属出租汽车经营者所申报的政府奖励资金进行初审。
四、奖励资金申请及拨付 (一)预算编制及管理程序 市交通委根据年度纯电动出租汽车发展任务目标,以及核定的资金奖励标准组织申报预算,市财政部门按预算管理程序审核并批复预算。
(二)资金申请及拨付程序 1.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政府奖励资金时间不得超过2021年6月30日。
2.申请奖励资金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在新车建档发证后,于每月第5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对截至上月符合条件的更新和新增车辆,按规定填写《北京市纯电动出租汽车推广应用政府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并携带以下证明材料:购车合同复印件,购车发票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营运证复印件,车牌号、车架号、电机号、电池编码对应表(所有证明材料加盖公章,模板见附件2),向辖区的郊区交通局或城区运输管理分局提出申请。因事故等原因报废的巡游出租汽车,需补充携带消防、交管等相关部门开具的证明。
3.各郊区交通局、城区运输管理分局负责审核本辖区所属出租汽车经营者申报的《北京市纯电动出租汽车推广应用政府奖励资金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于每月第10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将纸质材料报送市交通委。
4.市交通委依据相关规定,对出租汽车经营者上报的政府奖励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后,将资金拨至出租汽车经营者与汽车生产企业共管金融机构账户,并将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奖励资金申报资料返回相关郊区交通局、城区运输管理分局存档。
五、资金使用与监督 1.出租汽车经营者要确保政府奖励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2.对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政策由市财政局、市交通委负责解释。
市财政局联系人 :喻津京 电话:55592176
市交通委联系人 :刘继英 电话: 57070557
附件:1. 北京市纯电动出租汽车推广应用政府奖励资金申请表
2. 北京市纯电动出租汽车推广应用政府奖励资金申请证明材料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与此同时北京市财政局解读了此政策的实施情况: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政发〔2018〕22号)等文件要求,推进新增和更新出租车辆基本采用电动车,本市确立了以使用充换电兼容模式车辆为主的技术路线,计划2019-2020年新增和更新纯电动出租车约2万辆。
为实现上述目标,市有关部门综合考虑巡游出租汽车的交通保障作用、政府租价管控、车辆购置成本、国家补贴调整等诸多因素,在广泛征求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车辆生产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围绕“车和电池分离”的商业模式,制定出台本市出租汽车更新为纯电动车资金奖励政策,鼓励引导出租车经营者更新纯电动车,确保纯电动出租车推广应用顺利实施。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是介绍了政策内容,包括奖励对象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奖励标准比照车辆电池价格确定(奖励上限为7.38万元),奖励期限截至2020年12月31日。
二是设定了奖励条件,针对巡游出租汽车,将奖励范围限定为“到期报废更新、使用车辆奖励指标购置、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车辆更新”等三类情况,同时须满足“车辆续航里程原则上不低于300公里、车辆电池8年或60万公里质保、车辆电池与充换电站技术相匹配、符合北京市出租汽车地方标准要求”等四项技术条件。
三是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责、奖励资金申请及拨付程序、资金使用与监督等事项。
三、政策预期效果
政府资金奖励是本市推动纯电动出租汽车推广应用的有效措施和重要保障,有利于加快出租车结构调整,实现行业绿色发展,有助于降低出租汽车经营者及驾驶员的经营压力,维护行业队伍稳定,有益于促进行业服务水平提升,为乘客提供更加优质的交通运输服务,维护广大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乘客的根本利益,为本市打赢蓝天保卫战提供坚强有力的政策支撑。
下一步,市有关部门将按照上述政策要求,做好政府奖励资金的审核和拨付,确保资金及时兑付到位。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来源:中国电源
标签:
相关信息
MORE >>-
民政部组织召开行业协会商会立法工作启动会
1月3日下午,民政部组织召开行业协会商会立法工作启动会,统一思想、形成共识,部署启动《行业协会商会法》起草工作。民政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张春生出席并讲话。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 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突破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瓶颈,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助力“双碳”目标实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
《北京市储能电站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储能电站建设管理程序,促进储能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的通知》(国能发科技规〔2021〕47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2〕37号)、《关于明确本市储能电站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意见(暂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北京市储能电站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
-
北京市储能电站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本市储能电站建设管理,进一步明确储能电站建设、验收、并网等程序,促进本市储能产业安全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及本市相关管理规定,市城市管理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储能电站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
《关于推动能源电子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解读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科技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能源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动能源电子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
2022全国各地换电激励政策一览
关注换电新政策,了解行业新动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