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修改内容对比表及说明
《章程》修改内容对比表及说明
原条款 (2024年6月6日通过) | 新条款 (2025年4月25日) | ||||||||||||||||||||||||||||||||||||||||||||
第一条 北京电源行业协会是由从事新能源与电源产品制造、贸易的企业事业单位及新能源与电源产品相关的科研院所、检测机构、大专院校等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市。 | 第一条本社会团体的名称是北京电源行业协会,是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 | ||||||||||||||||||||||||||||||||||||||||||||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 本会坚持实行自立、自律、自养的原则。以服务新能源与电源企业、加强行业自律、推动产业进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 第二条本社会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 ||||||||||||||||||||||||||||||||||||||||||||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 第三条本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核准的章程及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 ||||||||||||||||||||||||||||||||||||||||||||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监事长。 | 第四条本社会团体坚持依法自治、规范管理、自主发展、廉洁自律原则,主动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切实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实现自身高质量发展。 | ||||||||||||||||||||||||||||||||||||||||||||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西街22号。 | 第五条本社会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坚持实行自立、自律、自养的原则。以服务新能源与电源企业、加强行业自律、推动产业进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 ||||||||||||||||||||||||||||||||||||||||||||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开展行业调研、行业协调、制定行业标准、技术培训、信息服务、科技成果鉴定推广、编辑刊物。 | 第六条 本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是:开展行业调研、行业协调、制定行业标准、技术培训、信息服务、科技成果鉴定推广、编辑刊物。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应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本社会团体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市。 | ||||||||||||||||||||||||||||||||||||||||||||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本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本社会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 ||||||||||||||||||||||||||||||||||||||||||||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单位会员需提交法人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证书复印件、授权书等有关证明材料,单位会员代表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 ||||||||||||||||||||||||||||||||||||||||||||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社会团体活动、会议的权利; (二)对本社会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四)获得本社会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五)退出本社会团体决定权。 | ||||||||||||||||||||||||||||||||||||||||||||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社会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经理事会确认后十日内向会员公告。 会员对自动丧失会员资格、被除名有异议的,可以自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理事会提出申诉,由理事会审议,申诉和审议期间不影响决定效力。 | ||||||||||||||||||||||||||||||||||||||||||||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 第十六条 本社会团体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准确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及时调整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本社会团体负责妥善保存会员档案。 | ||||||||||||||||||||||||||||||||||||||||||||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业务范围、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本社会团体的重大事项;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六)决定名誉职务、实体机构的设立和终止;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八)变更或撤销理事会、监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变更社会团体名称、业务范围、活动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等事项。 (十)决定终止事宜。 会员大会的职权不得授权理事会或其他机构、个人代为行使,但法律、法规、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 ||||||||||||||||||||||||||||||||||||||||||||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理事会或本社会团体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会员大会。召开会员大会,应提前十五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理事会或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推举一人主持。 | ||||||||||||||||||||||||||||||||||||||||||||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2/3;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会员大会应由会员本人出席。会员因故不能出席,单位会员的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人员或其他会员、受托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个会员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 ||||||||||||||||||||||||||||||||||||||||||||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社会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少为七人,原则上最多为一百人,且不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 | ||||||||||||||||||||||||||||||||||||||||||||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 第二十二条 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本社会团体的章程和各项制度规定; (三)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良好声誉;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胜任理事工作; (五)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 ||||||||||||||||||||||||||||||||||||||||||||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 第二十三条 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换届前,理事人选由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提名,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理事,最多不得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 ||||||||||||||||||||||||||||||||||||||||||||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 第二十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选派一名理事,代表本单位履行职责。单位调整理事,应书面通知理事会。该单位作为理事单位的,其理事一并调整。 | ||||||||||||||||||||||||||||||||||||||||||||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 第二十五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行使理事会的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二)对本社会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五)参与审议决定社团内部运行、事项变更、年度报告等。 | ||||||||||||||||||||||||||||||||||||||||||||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第二十六条 理事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勤勉、谨慎、独立行使被赋予的合法职权; (二)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从事损害本社会团体合法利益、影响行业公平竞争秩序的活动; (四)不得泄露任职期间获得的涉及本社会团体的保密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接受监事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 ||||||||||||||||||||||||||||||||||||||||||||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审议各项会议材料,提名理事、监事、负责人候选人建议人选;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提出设立、变更和终止实体机构事宜,报会员大会审议;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理事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审议其工作报告,变更或撤销其作出的决定;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审议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社会团体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决定变更事项,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向会员公告; (十五)处理会员的申诉,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并接受监督; (十六)决定本社会团体大额资金使用; (十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 ||||||||||||||||||||||||||||||||||||||||||||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届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 ||||||||||||||||||||||||||||||||||||||||||||
第二十九条 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会员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该负责人同时为理事。 罢免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理事会,应提前七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经理事长或五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或不主持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社会团体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单位会员代表可以委托本单位人员或其他理事。 | ||||||||||||||||||||||||||||||||||||||||||||
第三十条 选举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 第三十条 理事会一般采取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特殊情况的,可以采取通讯会议。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当采取现场会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 ||||||||||||||||||||||||||||||||||||||||||||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 第三十一条 本社会团体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监事长,其中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监事长一名。负责人(不含监事长)总数最多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在本社会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社会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秘书长为专职。 | ||||||||||||||||||||||||||||||||||||||||||||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 第三十二条 本社会团体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届期相同,一般情况下,在本社会团体连续担任同一职务不超过两届,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负责人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 聘任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 ||||||||||||||||||||||||||||||||||||||||||||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4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 第三十三条 副理事长为本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社会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 ||||||||||||||||||||||||||||||||||||||||||||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 ||||||||||||||||||||||||||||||||||||||||||||
第三十五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 第三十五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每年向理事会述职。 理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提名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代为履行职责。 | ||||||||||||||||||||||||||||||||||||||||||||
第三十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第三十六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副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二)出席理事会、会员大会;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出席(列席)理事会、会员大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 ||||||||||||||||||||||||||||||||||||||||||||
第三十七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 第三十七条 本社会团体设立监事(监事会)。监事由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从会员中选举产生,届期与理事届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退出依照产生程序。监事会由三名以上监事组成,设立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会是本社会团体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应设立监事会。 本社会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社会团体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 ||||||||||||||||||||||||||||||||||||||||||||
第三十八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社会团体章程或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社会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监督换届选举工作和增补、退出事项; (七)处理会员的申诉,监督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处分决定; (八)协调处理内部矛盾和争议,必要时召集内部争议调解会议; (九)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宜。 | ||||||||||||||||||||||||||||||||||||||||||||
第三十九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 第三十九条 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监事会报告工作。 监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提名或监事会推选一名监事代为履行职责。 | ||||||||||||||||||||||||||||||||||||||||||||
第四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监事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 第四十条 监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召开监事会,应提前七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经到会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
第四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 第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 ||||||||||||||||||||||||||||||||||||||||||||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社会团体承担。 | ||||||||||||||||||||||||||||||||||||||||||||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第四十三条 经理事会同意设立办事机构,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本社会团体设立秘书长一人,负责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设立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聘用专职工作人员,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 ||||||||||||||||||||||||||||||||||||||||||||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 第四十四条 本社会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社会团体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任职条件参照本社会团体负责人的条件。本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社会团体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社会团体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 本社会团体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纳入本社会团体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纳入本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 | ||||||||||||||||||||||||||||||||||||||||||||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 第四十五条 本社会团体举办实体机构,经理事会研究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其经营范围应与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 本社会团体在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与所举办实体机构分开,与实体机构之间发生经济往来,按照市场定价收取价款、支付费用。 本社会团体加强对实体机构财务情况的监督,定期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相关情况。 | ||||||||||||||||||||||||||||||||||||||||||||
第四十六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 第四十六条 本社会团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 ||||||||||||||||||||||||||||||||||||||||||||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 第四十七条 本社会团体建立《会员大会制度》《理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会费管理办法》《薪酬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 | ||||||||||||||||||||||||||||||||||||||||||||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北京”、“首都”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 | 第四十八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签字确认。会议纪要主要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应到和实到人数,会议通过的决议事项,以及全体到会人员签字等内容。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材料至少保存三十年。 不得以理事长办公会等代替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在三十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
第四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 第四十九条 本社会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管理制度,上述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社会团体办公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 ||||||||||||||||||||||||||||||||||||||||||||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 第五十条 本社会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 | ||||||||||||||||||||||||||||||||||||||||||||
第五十一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 第五十一条 发生内部矛盾时,应优先通过理事会、监事会、会员大会等途径,在党组织监督下民主协商解决。如不能通过内部民主程序解决的,通过调解、仲裁、诉讼途径依法解决。 | ||||||||||||||||||||||||||||||||||||||||||||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 第五十二条 本社会团体成员如发现理事、监事、负责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向司法机关检举,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可以向司法机关控告。 | ||||||||||||||||||||||||||||||||||||||||||||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 第五十三条 本社会团体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 ||||||||||||||||||||||||||||||||||||||||||||
第五十四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 第五十四条 本社会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 ||||||||||||||||||||||||||||||||||||||||||||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 第五十五条 本社会团体的收入除用于与本社会团体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向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公布,接受监督检查。 | ||||||||||||||||||||||||||||||||||||||||||||
第五十六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 第五十六条 本社会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 ||||||||||||||||||||||||||||||||||||||||||||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 第五十八条 本社会团体的资产管理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 ||||||||||||||||||||||||||||||||||||||||||||
第五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 第五十九条 本社会团体重大资产配置、处置应经过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审议。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 ||||||||||||||||||||||||||||||||||||||||||||
第六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 第六十条 本社会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会团体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本社会团体负责人未经授权且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进行的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给本社会团体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责任。 本社会团体不为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开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活动。 | ||||||||||||||||||||||||||||||||||||||||||||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 第六十一条 本社会团体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社会团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 ||||||||||||||||||||||||||||||||||||||||||||
第六十二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 第六十二条 本社会团体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会员、理事、监事、负责人变化调整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 ||||||||||||||||||||||||||||||||||||||||||||
第六十三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 第六十三条 本社会团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一至两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 ||||||||||||||||||||||||||||||||||||||||||||
第六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 第六十四条 本社会团体建立年度检查、报告制度,接受年度检查或履行年度报告义务,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 ||||||||||||||||||||||||||||||||||||||||||||
第六十五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 第六十五条 本社会团体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 ||||||||||||||||||||||||||||||||||||||||||||
第六十六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 第六十六条 本社会团体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引导和监督本社会团体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教育引导会员增强政治认同、主动接受党的领导,引导和支持本社会团体有序参加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 ||||||||||||||||||||||||||||||||||||||||||||
第六十七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 第六十七条 本社会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规定,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正式党员人数少于三人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联合建立党组织;无正式党员时,可通过接受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 本社会团体负责人中有中共党员的,优先推荐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负责人中没有中共党员的,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或监事担任党组织书记。 本社会团体党组织具备换届条件的,与本社会团体理事会同步换届。 | ||||||||||||||||||||||||||||||||||||||||||||
第六十八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 第六十八条 本社会团体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理事会等会议,对本社会团体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建议。 | ||||||||||||||||||||||||||||||||||||||||||||
第六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 第六十九条 本社会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等支持。本社会团体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 ||||||||||||||||||||||||||||||||||||||||||||
第七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第七十条 本社会团体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 ||||||||||||||||||||||||||||||||||||||||||||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 第七十一条 本社会团体终止前,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社会团体的理事、监事、负责人为清算义务人。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本社会团体未及时组建清算组的,理事、监事、负责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的职权和程序参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 ||||||||||||||||||||||||||||||||||||||||||||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 第七十二条 本社会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社会团体宗旨相关的非营利事业,或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 ||||||||||||||||||||||||||||||||||||||||||||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未明确的内容,法律、法规、规章等有规定的,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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