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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源行业协会会费收取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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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做好北京电源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门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的有关规定和《北京电源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除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类型的会员外,本会的会员均应缴纳会费。

第三条  按期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缴纳的会费,是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  

第四条  会费的收缴、管理与使用应坚持量入为出、遵章守法、厉行节约的原则。 根据北京电源行业协会章程及会籍统一管理制度的规定,北京电源行业协会将统一缴纳团体会员费,会费为年度制,收取时间为每年季度(10-12月)集中收取。凡新入会会员单位,除首次缴费在入会时缴纳外,以后每年度均按规定的时间缴纳。

第五条  会费标准:

理事长单位:20000元/年;

监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5000元/年;

理事单位:4000元/年;

会员单位:2000元/年。

提供的基本服务:会刊宣传、证书证牌、人民调解、网站宣传。

第六条  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并开具《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电子收据》。本会日常经费开支由理事长或法人代表审批,重大活动或主要项目开支由理事长或法人代表审定。   

第七条  会员单位因特殊情况需减免会费的,可向协会提出申请,由协会理事会讨论决定是否准予缓交、交或减免当年会费,同意缓交、交或减免的会员单位待遇与权力不变。  

第八条  对于无故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单位,被视为自动退出,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款。  

第九条  会费应按照协会的宗旨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单位中分配。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本会会费用于会员服务和本会的必要开支。

(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以协会名义召开的其它会议费用。

(三)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及协会所需办公设施和用品的支出。  

(四)协会内部刊物和网站的开办运营费用支出。

(五)其它合法支出。  

第十条  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在年检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按照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费的管理和使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第十二条 会费收取工作由协会会员部负责,协会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监事会和会员大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北京电源行业协会秘书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北京电源行业协会20246月6日第五届第一次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后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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