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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改内容对比说明


    副理事长 孙京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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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改内容对比说明

原条款

新条款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实行自立、自律、自养的原则。以服务新能源与电源企业、加强行业自律、推动产业进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

本会坚持实行自立、自律、自养的原则。以服务新能源与电源企业、加强行业自律、推动产业进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北京市行业协会商会综合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开展行业调研、行业协调、制定行业标准、技术培训、信息服务、科技成果鉴定推广、编辑刊物。

(一)行业代表........

(二)行业自律职能........

(三)行业服务职能........

(四)行业协调职能........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开展行业调研、行业协调、制定行业标准、技术培训、信息服务、科技成果鉴定推广、编辑刊物。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27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理事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整节删除)

第三十八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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