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员工被判赔60余万,这起侵害商业秘密案为何能赢?
2021-06-18
中国电源产业网
导语:企业员工流动涉及重要岗位,如何签订保密协议确保跳槽后的权益保护。遇到下面案例企业如何维权,请关注。
近日,石景山法院审结了原告国某公司与被告金某、全某公司等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最终判决被告金某及全某公司涉案被诉行为已构成侵害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金某、全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国某公司客户名单的行为、共同赔偿原告国某公司经济损失60万元及合理支出5689元。
金某于12年前入职国某公司,曾担任海外销售经理等职务,2018年4月离职。原告与金某签有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等,并约定有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该公司经营范围为抛光膜、精密研磨带等,其经营信息制定有保密制度,对客户及潜在客户信息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金某是全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成立于2017年12月,经营范围与原告相同。金某离职前及入职全某公司后,以全某公司名义向原告多个海外客户销售或推介相同产品,并至少达成一笔订单交易。
原告国某公司认为,其主张的客户信息,包括客户名称、电话、负责人、支付条款、贸易类型、运输方式、行业类别等信息。这些信息的取得,是原告十多年来参加世界范围内的多次展会积累形成的,无法从公开的信息资料获取,是公司的商业机密。原告对商业秘密采取了严密合理的保护管理措施,金某在职期间有条件接触到上述信息,入职全某公司后,利用其掌握的信息向原告多个海外客户销售或推介相同的产品。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国某公司通过连续多年付费参加海外各国展会,安排工作人员拓展或维护客户,获取客户联系方式、购买意向、交易习惯等信息,通过在展会后形成参展报告等方式对上述信息进行梳理汇总,并通过与涉案客户的长期接触、交易,形成了其客户管理系统中最终显示的详细客户名单。上述信息非可自公开领域轻易获得的信息且显然能够为原告在市场竞争中带来优势。同时,原告对涉案客户名单采取了包括与入职员工签订包含保密制度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与离岗人员签订离职人员保密告知书等强调其继续履行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文件,以及对管理系统设置密码及权限等保密措施,足以证明其对涉案客户名单采取了较为严格的保密及防范泄密的措施,故其主张的客户名单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中的经营秘密。
金某作为原告前员工,有权进入国某公司GEO系统获取客户名单,且明显知晓原告对于客户名单的保密要求及该信息对原告开展经营的重要程度,但其仍在离职前即成立与国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全某公司,并于离职前后以全某公司总经理的身份,与原告多家长期、稳定客户联系,告知客户其从原告离职的同时开办了自己的公司,并通过提供低于原告的产品报价、发送测试样品、邀请客户参观其投资工厂及参展展台等方式,寻求与上述客户达成合作。上述行为足以证实被告金某违反了保密义务,已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根据反法第32条规定,原告已尽到了初步的举证责任,在被告未提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对被告未侵犯原告客户名单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金某、全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国某公司客户名单的行为、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万元及合理支出5689元。

▼ 法官提示
当客户名单为非可自公开领域轻易获得的信息、能带来市场竞争优势且已被权利人采取了与入职员工签订包含保密制度的劳动合同,与离岗人员签订离职人员保密告知书、对相关系统设置密码及权限等合理保密措施,则应认定该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考虑到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隐蔽性等特点,为有效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在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中应降低商业秘密权利人举证难度,当商业秘密权利人已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则应发生举证责任转移,即涉嫌侵权人应举证证明其不存在相应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编辑:中国电源产业网
来源:北京石景山法院
标签:
相关信息
MORE >>-
佛山泰某公司诉哈尔滨振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顶格适用惩罚性赔偿
顶格适用惩罚性赔偿,即5倍适用惩罚性赔偿。商标侵权基本都是大同小异,抄袭、摹仿的现象十分常见,但顶格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比较罕见,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会被处以顶格惩罚性赔偿?我们今天就向大家介绍一个顶格适用征罚性赔偿的案例。
-
国防信息化装备与技术博览会盛大召开 电源协会三站联动 宣传知识产权保护
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电源协会工作站、版权工作站、商标品牌指导站(三站联动)及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委员会积极参展,在国展中心8号馆TC15号展位开展了知识产权宣传工作。
-
知识产权商业维权滥诉的识别与规制
大数据人工智能工具的应用及在线诉讼的普及,知识产权批量商业维权滥诉现象更加突出。“三振出局说”“默示许可说”等学术观点,无法直接应用于司法裁判。
-
国家知识产权宣传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电源行业推宣活动的通知
为了贯彻《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千企百城” 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5 年)的通知》精神,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促进企业和区域商标品牌价值提升,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公共服务中心电源行业工作站、北京商标品牌工作站、北京版权局版权工作站、北京电源行业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北京电源行业协会秘书处,将联合在2025年国家知识产权宣传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期间,举办电源行业推宣活动大会。
-
《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公布,5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公民、组织依法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维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近日,《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公布,《规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共18条。
-
PULS 普尔世电源关于规范购买渠道的声明
电源行业在行动——维权保护,普尔世电源(苏州)有限公司做得好!




中国电源产业网网友交流群:2223934、7921477、9640496、11647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