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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案件突破口 百折不挠促调解

2020-09-16   

中国电源产业网

导语:充足的法律知识储备是做好调解工作的第一要义。原被告双方对调解结果是否满意,很大程度上建立在调解结果是否能够符合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通过研读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总结既有判例,咨询专业人士,调解员可以及时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抓住问题要点,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与意见,赢得当事人信任,更为充分地保证调解工作的效率与质量。

【典型案例】

魏某诉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系列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

调解组织: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解员:王颖

【典型意义】

充足的法律知识储备是做好调解工作的第一要义。原被告双方对调解结果是否满意,很大程度上建立在调解结果是否能够符合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通过研读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总结既有判例,咨询专业人士,调解员可以及时掌握纠纷涉及的法律知识,抓住问题要点,进而更为有的放矢,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与意见,赢得当事人信任,更为充分地保证调解工作的效率与质量。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摄影师魏某起诉被告某公司,诉称被告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网络平台上登载了原告的摄影作品,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该系列案件共12件,涉及该摄影师的不同摄影作品。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电标协人调委”)接受委托,调解该系列案件。

【调解员经验分享】

接受委托后,中电标协人调委的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沟通,了解了双方的调解意愿。经初步沟通,双方对赔偿金额的分歧较大,被告无法接受原告提出的索赔金额。赔偿金额成为本案中能否成功调解的关键要素。

为了促进调解成功,调解员首先查阅并学习了《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涉案法律法规及各类司法解释、审理指南,并查找类似案例,掌握既往案例中对该类型化案件的赔偿数额标准。最后研看涉案照片,分析其艺术性,结合既往判例,认为涉案摄影作品艺术性较高,不同于部分以往涉案作品,赔偿金额存在更高的可能性。结合上述分析,通过与被告的再次沟通,被告同意只要原告能下调赔偿金额,便接受调解。随后,调解员与原告积极沟通,向原告讲解目前法院对该类案件掌握的赔偿金额标准以及接受调解在诉讼成本、时间上的优势和便利,原告表示会考虑接受调解。

但是,没想到原告在随后又提出了新的问题。原告表示,被告的侵权端口为两个,因此主张图片侵权次数为两次,并提供了两个端口的侵权截图。就此问题,调解员专门请教法官提供专业指导,明确了被告应对该问题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最终证明被告两个端口播放的地址不同,则不排除涉案图片被使用了两次。基于此,调解员再次与被告沟通,被告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对端口问题进行了合理解释。

调解员将上述证据转交原告。基于证据,原告不再坚持新的意见,同意接受调解。2019年9月,原被告双方就本系列案件达成一揽子调解协议,并请求法院出具人民调解书。

【法律分析】

1.   并非所有的照片都构成摄影作品,并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在本案当中,原告所拍摄的照片是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首先要分析该照片是否可以构成“摄影作品”。《著作权法》规定,“摄影作品”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一张照片是否可以构成“摄影作品”,主要是看该照片是否满足摄影作品的独创性要求。照片拍摄者在拍摄时,可以对拍摄对象、构图、光线、角度、距离等要素进行个性化选择,由此使照片具有个性化的艺术效果,这种具有一定个性化艺术效果的照片就构成了“摄影作品”。但并非所有的照片都属于“摄影作品”,通常而言,再现文件、美术作品的纯粹翻拍并不涉及创作行为,不形成摄影作品;监控探头抓拍的违规照片,并非人的创作成果,也不属于摄影作品。本案中,调解员首先通过仔细研看原告所拍摄的照片,充分了解到了涉案照片所具有的艺术美感,确定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并结合法律法规和既有判例,就赔偿金额事宜积极与被告方沟通,最终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   使用他人拥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原则上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一系列权利,包括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就本案涉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言,如果将摄影作品放置在网络平台上供浏览、传播,原则上需经过该摄影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著作权法》中还规定了可以合理使用相关作品且无需著作权人许可的若干情形。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再如,某学校网课教学中,为了讲授目的,需在课件中展示照片,即使该照片构成摄影作品,上述使用也有可能属于合理使用范畴。

3.   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中,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往往是焦点问题。本案中,赔偿金额的确定就是调解成功的突破口。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就摄影作品侵权而言,在实践中确定赔偿金额,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摄影作品的制作成本和投入,如拍摄人员、设备、取景、后期处理的相关投入和费用等;

(2)摄影师本身的知名度及摄影作品本身的受关注度或艺术价值。一般而言,如果摄影师知名度较高,或者摄影作品本身受关注度或艺术价值较高,赔偿金额通常相对较高;

(3)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如对摄影作品的使用时间、点击数量和使用方式等。使用时间上,侵权人对摄影作品的使用时间越长,赔偿金额相应也就越高。点击数量意味着复制、使用的数量,直接影响赔偿数额的确定。使用方式上,侵权人对摄影作品的使用与侵权人的经济利益联系越紧密,赔偿金额相对也就越高;

(4)侵权行为的后果。涉案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越严重,赔偿金额也相对越高;

(5)侵权人主观是否存在恶意。如果侵权人主观上存在恶意,赔偿金额也会相对较高。

【在先案例索引】

案例1:原告厦门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1]该案中,法院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其主办的网站上传播涉案摄影作品,使相关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

案例1:原告厦门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1]该案中,法院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其主办的网站上传播涉案摄影作品,使相关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及被告的侵权获利,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独创性、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

案例2:原告上海某甲公司与被告上海某乙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2]该案中,法院认为,被告在使用来源不明的摄影作品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未经权利人授权或支付对价的情况下,擅自将涉案摄影作品使用在其运营的涉案公众号上,使公众能够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辩解的已及时删除侵权图片及涉案公众号浏览量低等免责理由,法院未予采纳。针对赔偿金额,法院在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情况下适用法定赔偿,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美誉度及创作难度、侵权作品的使用方式、大小及持续时间等因素,在法院自由裁量限度之内,酌情确定了赔偿金额。


[1]一审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京0491民初7322号;二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2154号。

[2]一审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4民初17873号;二审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0)沪73民终6号。



编辑:中国电源产业网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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