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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发金箍棒、套上紧箍咒,准入新政考验的是地方政府和企业造车的决心

2018-06-12   

中国电源产业网

导语:发改委《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已于2018年5月25日已经完成征求意见工作,透过征求意见稿,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对汽车产业投资准入管理思路的重大调整,以下从几个重点方面对新能源汽车相关的管理思路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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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已于2018年5月25日已经完成征求意见工作,透过征求意见稿,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对汽车产业投资准入管理思路的重大调整,以下从几个重点方面对新能源汽车相关的管理思路进行分析:

一、从政策目标看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市场主题投资行为,引导社会资本合理投向,防范盲目建设和无序发展。”从“事前”主观评价式的准入管理,向“事中事后”的强监管模式转变,打破了企业投资中国汽车产业的隐形门槛,权力和责任同时下放到地方,未来投资准入有望逐步弱化甚至取消。

二、从原则上看

4个坚持”明确了核心指导思想,一是让市场来决定资源配置,二是简政放权,三是内外资项目统一标准(外资放开已经倒计时了,内资不放开没道理),四是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明确了权利和责任的关系),以上原则确立了当前阶段汽车产业投资管理的基本思路。

三、从实施范围看

把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纳入燃油汽车投资项目,堵住了从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曲线去做燃油汽车的口子。

四、从管理权限看

整车和关键零部件投资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管理,主管部门为“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已经明确,“备案管理”表面上看是一种相对弱化的管理方式,比较刺眼的“准入”、“审批”等字样不再出现,理论上国家层面已经完全放开汽车产业投资准入了。

五、从新能源汽车整车项目布局看

“新建纯电动企业及现有企业投资纯电动汽车项目,应建设在产业基础好、创新体系全、配套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省份及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规劝传统汽车产业弱势区域和经济欠发达地区能知难而退,避免盲目投资,这一条出发点虽好,但也可能会扼杀传统汽车产业薄弱地区乘势而上、进行产业升级转型的机会,有些地方传统汽车产业基础虽好,但在新技术变革面前,可能会成为转型的累赘也未可知。这些条款不知属于友情提示,还是必要条件,这些方面在未来执行中有可能存在很大变数。

六、从纯电动汽车投资项目看

对省级区域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的要求比较具体,貌似条件苛刻,媒体都惊呼“精准打击圈钱行为”。实际上,对真正有实力、有能力的新进入者是个利好,进入条件能有章可循,在投资预期明确的情况下,去满足设置的技术指标和投资指标应该都不是大的问题,只是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要有所取舍了,一个省级区域同时去支持多个新建纯电动汽车项目可能有难度了。目前看,已经落地的项目将从中率先受益,后期再进入的企业不得不等一下了,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控制企业进入节奏,避免一窝蜂涌入的乱象。

七、从汽车零部件投资项目看

用目前看似很高的技术标准设置动力电池的投资门槛,扶优扶强的战略意图可以理解,但目前动力电池行业格局已基本形成,盲目投资和扩大产能的风险已经成为行业共识,可能已经到了让市场决定投资方向的阶段。另外,用目前的动力电池技术路线的技术指标去限制投资项目,不知会不会对未来新技术路线的应用和突破形成阻碍;燃料电池技术和产品远未成熟,目前还未进入产业化阶段,过早设定技术和投资门槛可能会限制充分竞争,有可能不利于产业发展和产业链形成。

八、从备案管理、项目监督管理看

地方投资主管部门的管理压力加大,对管理水平也是一个严峻的挑战,权利和责任实现了对在具体管理举措和管理力度上,充分体现了“事中事后”加强监管的政策目标,是我国汽车产业管理模式的一次积极的探索和转变。

总体来看,造车资质有条件的放开是大势所趋。之前批准的15家,已经有7家实现了“双准入”,随着车型陆续推出,鲶鱼效应初显。剩下的8家企业,如果投资强度能上去,通过工信部的“企业和产品准入”问题不大,但是,有两个最核心的问题必须面对:一是要有足够的资金投下去?自己的钱敢不敢投?有没有投资人为你投钱?二是车上市后能否卖得出去?能否赚钱?企业能否生存下去?融资是市场化行为,卖车也是市场化行为,市场机制将逐步成为主宰汽车产业投资方向的核心力量。为了获得资质而投资,利用资质圈地圈钱去发展副业,这些过去10多年的产业乱象有望得到终结,真正有雄心、有能力的企业和企业家将在这一波技术和产业变革中趁势崛起。

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制定背景和依据】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适应汽车产业改革开放新形势,完善汽车产业投资管理,推动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必要性】汽车产业是国民经济战略性、支柱性产业,是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点领域,呈现电动化、智能化、国际化发展态势。加强汽车产业投资管理,有利于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增强核心竞争力,建设汽车强国。

第二条【政策目标】完善汽车产业投资项目准入标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市场主体投资行为,引导社会资本合理投向,防范盲目建设和无序发展。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积极推动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着力构建智能汽车创新发展体系。

第三条【原则】坚持使市场在汽车产业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坚持内外资项目统一标准、市场公平竞争,坚持谁投资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

第四条【实施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在中国境内的汽车整车和零部件投资项目。

(一)汽车整车投资项目包括乘用车和商用车两个类别项下的燃油汽车、纯电动汽车及智能汽车投资项目。燃油汽车投资项目包括传统燃油汽车、普通混合动力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等以发动机作为驱动动力的汽车投资项目;纯电动汽车投资项目包括纯电动汽车、增程式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投资项目。

(二)零部件投资项目包括汽车发动机、车身总成、动力电池、燃料电池等,以及按零部件管理的专用汽车和挂车投资项目。

第五条【管理权限】汽车整车和零部件投资项目均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实施备案管理。其中,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和挂车,以及发动机、车身总成、车用动力电池、燃料电池等汽车关键零部件投资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管理。

第二章   投资方向

第六条【燃油汽车整车项目布局】优化传统燃油汽车产能布局,新增产能投资项目应建设在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合国平均水平的省份,推动产能向产业基础扎实、配套体系完善、克争优势明显的省份聚集。鼓励汽车产能利用率低的省份和企业加大资金投入和兼并重组力度,加快技术进步,淘汰落后产能,增强市场竞争力。

第七条【新能源汽车整车项目布局】科学规划新能源汽车产业布局,鼓励现有传统燃油汽车企业加大资金投入,调整产口构口,发展新能源汽车产品。严格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管理,防范盲目布点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及现有企业投资纯电动汽车项目,应建设在产业基础好、创新体系全、配套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省份及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推动新增产能向新能源汽车消费需求旺盛和传统燃油汽车替代潜力较大的省份集中。

第八条【重点发展领域】支持社会资本和具有较强技术能力的企业投资新能源汽车、智能汽车、节能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研发和产业化领域。

(一)新能源汽车领域重点发展非金属复合材料、高强度轻质合金、高强度钢等轻量化材料的车身、零部件和整车,全功能、高性能的整车控制系统,高效驱动系统和先进车用动力电池产品,车用动力电池等制造、检测、高效回收利用技术和专用装备。

(二)智能汽车领域重点发展复杂环境感知、新型智能终端、车载智能计算平台等关键共性技术,车载传感器、芯片、中央处理器、操作系统、无线通讯设备等关键零部件和系统,推动技术研发能力、测试评价能力、军民融合能力、安全保障能力建设。

(三)节能汽车领域重点发展高效发动机、先进自动变速器和混合动力系统等节能技术和产品。

第九条【股权投资导向】鼓励企业通过股权投资,开展兼并重组和战略合作,联合研发产品,共同组织生产,提升产业集中度。支持国有汽车企业与民营汽车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强强联合,组建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汽车企业集团。鼓励汽车产业骨干企业整合产、学、研、用等领域优势资源,组建产业联盟和产业联合体。

第三章   燃油汽车投资项目

第十条【禁止投资项目】禁止建设以下燃油汽车投资项目:

(一)新建独立燃油汽车整车企业。

(二)现有汽车整车企业跨乘用车、商用车类别建设燃油汽车生产能力。

(三)未列入国家区域发展规划的现有燃油汽车企业整体搬迁至外省份。

(四)燃油汽车僵尸企业股权变更。

第十一条【扩能项目】现有汽车企业扩大燃油汽车生产能力投资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

(二)上两个年度新能源汽车产量占比均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

(三)上两个年度研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均高于3%。

(四)上年度汽车出口量占比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

(五)项目所在省份燃油汽车僵尸企业清理工作全部完成,且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六)燃油乘用车扩能投资项目,除符合上述条件外,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应满足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异地新建扩能投资项目建设规模不低于15万辆且企业现有各生产单位上年度产量均不低于30万辆。

第四章   纯电动汽车投资项目

第十二条【项目区域】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含现有汽车整车企业跨乘用车、商用车类别建设纯电动汽车生产能力)畏资项目,所在省份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占比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二)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比较完善,桩车比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三)新能源汽车僵尸企业和僵尸资质清理工作全部完成。

(四)现有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均已建成,且产量达到建设规模。

第十三条【企业法人】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新建企业法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有股东在项目建成且产量达到建设规模前,不撤出股本。

(二)股东拥有整车控制系统、驱动电机、车用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的知识产权和生产能力,且对关键零部件具有较强掌控能力。

(三)股东现有的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均已建成,且产量达到建设规模,不存在违规建设项目。

(四)主要股东股权高于三分之一,自有资金和融资能力能够满足项目建设及运营需要,且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汽车整车企业为主要股东的,其中燃油汽车企业上两个年度新能源汽车产量占比均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纯电动汽车企业上年度产量达到建设规模。

2. 汽车零部件企业为主要股东的,上两个年度关键零部件(整车控制系统、驱动电机、车用动力电池)的配套装车量累计大于10 万套。

3. 设计研发企业、境外企业等其他市场主体为主要股东的,研发且拥有知识产权的纯电动汽车产品,上两个年度累计市场销售并登记注册的数量大于3万辆乘用车或3000辆商用车,且平均单车累计行駛里程大于1万公里。

(五)产品研发机构已经建立,并具有:

1. 从纯电动汽车概念设计、系统和结构设计到整车研制、试验、定型的完整研发经历。

2. 专业研发团队和整车正向研发能力。

3. 整车控制系统、车用动力电池系统、整车集成和轻量化等方面的研发以及相应的试验验证能力。

4. 车身及底盘制造、车用动力电池系统集成、整车装配等主要试制工艺和装备能力。

(六)拥有纯电动汽车核心技术发明专利和知识产权,并得到授权或确认。(七)上两个年度累计研发投入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八)产品售后服务保障有力,承诺对项目建成投产后5年内售的产品质量投保或由相关企业提供担保。保险公司或担保企业近3年净资产专担保期内新建企业销售的产品金额相适应。

第十四条(项目要求}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设内容应包括:

1. 纯电动汽车持续开发能力,在已有研发机构基础上,建立产品信息数据库,提升产品概念设计、试制试装、试验检测和整车运行状态监控等能力。

2. 建设规模,纯电动乘用车不低于10万辆,纯电动商用车不低于5000辆。

3. 建设规模、产品结构相适应的车身成型、涂装、总装等整车生产工艺和装备,以及车用动力电池系统集成等关键部件的生产能力和一致性保证能力。

4. 纯电动汽车产品质量保障、销售及售后服务体系。  

(二)项目建成投产后,只生产自有注册商标和品牌的纯电动汽车产品。

第十五条【燃油车企扩能】现有燃油汽车企业扩大纯电动汽车生产能力,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拟生产产品的能耗、续驶里程等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第十六条(纯电动车企扩能〗现有纯电动汽车企业扩大生产能力,上年度纯电动汽车产量达到建设规模,拟生产产品的能耗、续驶里程等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第五章   汽车零部件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发动机项目】新建汽车发动机和新增发动机产品投资项目,拟生产的汽油发动机升功率应不低于70千瓦,柴油发动机升功率应不低于50千瓦。发动机应满足整车排放国六标准相应要求。

第十八条【新建车用动力电池项目】新建车用动力电池单体 /系统投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所在省份上两个年度车用动力电池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二)企业法人应拥有产品研发机构和专业研发团队,具有研发经历。单体企业应掌握材料研发方面的技术和试验验证能力,系统企业应掌握电池管理及热管理系统开发方面的核心技术和试验验证能力。

(三)拟建设的设施具有较高智能化水平,在厂房布置、生产线设计、智能装备投入、数字化信息管理及生产环境控制、过程控制等方面能够满足智能制造的要求。单体项目生产工序应覆盖电极制备、化成、单体装配等工艺过程,系统项目应具备模组生产、系统装配及测试等能力。

(四)拟生产的产品,除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 能量型车用动力电池单体比能量应不低于300瓦时/千克,系统比能量应不低于220瓦时/千克。

2. 功率型车用动力电池单体快充倍率应不低于8C,循环2000 次后剩余容量不低于初始容量的95%;功率型车用动力电池系统快充倍率应不低于5C,循环1500次后剩余容量不低于初始容量的95%。

(五)项目应配套建设车用动力电池回收体系。

第十九条【车用动力电池扩能项目】现有车用动力电池扩能项目,除符合第十八条外,企业上两个年度车用动力电池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合行业平均水平,且产品生产及应用未发生安全事故。

第二十条【新建燃料电池项目】新建燃料电池电堆/系统投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法人应拥有产品研发机构和专业研发团队。燃料电池电堆企业应具备双极板、膜电极等关键部件的技术开发能力及试验验证能力。燃料电池系统企业应具备电堆控制系统、辅助系统等方面的技术开发能力及试验验证能力。

燃料电池电堆项目应建设双极板、膜电极等关键部件和电堆组装的生产能力。燃料电池系统项目应建设电堆控制系统等关键零部件和电堆系统组装生产能力。

(二)燃料电池电堆项目应建设双极板、膜电极等关键部件和电堆组装的生产能力。燃料电池系统项目应建设电堆控制系统等关键零部件和电堆系统组装生产能力。

(三)拟生产的燃料电池系统产品实车运行寿命,乘用车不小于5000小时,商用车不小于10000小时;低温呤启动能力能够满足零下25 ℃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车身总成项目】禁止新建传统车身总成投资项目。新建新材料车身总成投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法人应拥有产品研发机构和专业研发团队,具备新材料、新工艺等轻量化技术开发能力及试验验证能力。

(二)采用新工艺,建设新材料车身成型和总成等生产能力。

第二十二条【专用汽车和挂车项目】禁止新建普通运输类专用汽车和挂车企业投资项目。专用汽车企业不得建设各类汽车底盘和整车能力。

第六章   备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备案服务指南】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应制定并公开汽车投资项目备案服务指南,明确备案所需的信息内容以及办理的条件、流程、时限等。

第二十四条【备案文本】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应制定汽车投资项目备案基本信息格式文本,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法人、股东构成等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本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声明。  

(五)项目所需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企业法人责任和义务】企业法人应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相关信息告知项目备案机关,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并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地方投资主管部门责任和义务】地方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法依规办理汽车投资项目备案,并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将备案信息报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备案内容审查】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备案的,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应不予备案,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八条【备案信息核查】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每季度应进行汽车备案项目的统计和分析。对备案信息不完整的,应要求企业及时补充相关信息;对建设内容占备案信息不符的,应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应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违规备案处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建立不定期抽查制度,对不符合规定的汽车备案项目进行公示,并责令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和企业进行整改。

第三十条【备案管理其他事宜】备案管理其他事宜按照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股权变更项目】原审批或核准的汽车投资项目变更建设内容、主要股东等事宜,需报原项目审批或核准机关办理。

第三十二条【防止不公平竞争】地方政府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违规为汽车投资项目提供税收、资金、土地等优惠条件。

第三十三条 【安全审查】对重大和涉及产业安全的汽车投资项目及兼并重组和股权变更项目,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进行反垄断审查和产业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审查。

第三十四条【协同监管机制】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应当规划、土地、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行业管理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机制,提高监管执法效率。

第三十五条【联合惩戒】对不符合规定的汽车投资项目,相关部门不得办理规划选址、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能源利用、安全生产等手续,不得受理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申请,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或给予授信支持,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六条【责任追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地方投资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汽车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对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行为,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理。

第三十七条【产能监测统计】汽车产能监测和统计:     

(一)汽车整车和关键零部件企业应将上年度相关产品产量、建成产能、在建产能和规划产能情况,于每年1月底前上报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并抄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

(二)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应及时掌握本地区相关汽车产品产能变化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产量和产能汇总情况上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产能预警】汽车产能发布和预警: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应建立汽车产能核查和信息发布工作机制,及时发布汽车产能变动信息,加强产能预警,引导企业和社会资本合理投资,为地方政府汽车投资项目管理提供服务。

(二)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应健全本地区汽车产能监测体系,研判产能利用率变动情况,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监督,有效应对和及时化解产能过剩风险,不断提高产能利用水平。

第八章    其它事项

第三十九条【解释】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实施时间】本规定2018年 月 日起实施。《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20巧年第27号令)、《关一于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发改产业[2017] 1055号)、《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第8号令)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

名词解释

(按照先后顺序排列)

1. 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电能驱动的汽车。主要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2. 智能汽车:是指通过搭载先进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运用信息通信、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具有部分或完全自动驾驶功能,逐步成为智能移动空间的新一代汽车。智能汽车通常又被称为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汽车、无人驾駛汽车等。

3. 整车:是指拥有动力驱动装置,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结构完整,功能齐全,满足国家汽车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能够正常上路行驶的完整车辆,主要包括乘用车、商用车。

4. 乘用车:是指9座及以下,用于载客及其慈身行李或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轿车、运动型乘用车(SUV)、多功能乘用车(v)等。详见国家标准GB/T3730 .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1款至第2.1.1.10款所定义的汽车。

5. 商用车:主要包括客车和货车。客车是指9座以上,用于载客及其慈身行李或临时物品的汽车,如城市公交车、长途大巴车等。货车是指运送货物的汽车,如轻卡、重卡等。详见国家标准 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所定义的汽车。

6. 纯电动汽车:是指完全由电机驱动的汽车,电机的驱动电能来源于车载可充电电池系统或其他能量储存装置。详见国家标准 GB/T19596-2017《电动汽车术语》3.1.1.1款所定义的汽车。

7. 普通混合动力汽车:是指既有发动机驱动系统,又有电机驱动系统的汽车。通过发动机带动发电机为车载动力电池充电,不能外部充电。详见国家标准GB/T19596一2017《电动汽车术语》 3.1.12.2.2款所定义的汽车。

8. 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是指具有一定的纯电驱动续驶里程,可外部充电的混合动力汽车。详见国家标准GB/T19596一2017《电动汽车术语》3.1.1.2.2.1款所定义的汽车。

9. 增程式纯电动汽车:具备一定的纯电动续驶里程,必要时可以通过车载发电系统补充电能,延长行驶里程的纯电动汽车。详见国家标GB/T19596-2017《电动汽车术语》3.1.1.2.4款所定义的汽车。

10. 燃料电池:主要由阳极、阴极、电解质和外部电路四部分组成,将富氢气体等燃料和空气等氧化剂分别引入阳极和阴极,发生化学反应,在外部电路产生电流的装置。详见国家标准 GB/T28816·2012《燃料电池术语》中的定义。

11. 燃料电池汽车:是指以燃料电池作为单一电能来源或者以燃料电池系统与可充电储能系统作为混合电能来源的电动汽车。详见国家标准GB/T19596一2017《电动汽车术语》3.1.1.3款所定义的汽车。

12. 车身总成:是指车辆用来载人载物的部分,由结构件和覆盖件、车门等构成的总成。

13. 专用汽车和挂车:专用汽车是指装有专用设备,具备专用功能,用于承担专门运输任务或专项作业以及其他专项用途的汽车,如救护车、环卫车、消防车等。详见国家标准GB/T3730.1.2001 《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所定义的汽车。

挂车是指需要由汽车牵引的无动力道路车辆,详见国家标准 GB/T3730· 1一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所定义的汽车。

14.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

15. 汽车产能:根据行业设计规范,按照每年250天、每天两班计算的汽车生产能力。

16. 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汽车年度产量除以年末产能。

17. 省份: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辖区域。

18. 节能汽车:是指以内燃机为主要动力系统,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优于下一阶段目标值的汽车。

19. 复杂环境:是指由车辆、行人、非机动车、信号灯、交通标志等诸多交通要素构成的环境。

20. 新型智能终端:是指具有高集成度、高性能的嵌入式软硬

件和开放式操作系统的新型智能化设备,涉及芯片、操作系统、重要元器件、整机设计专制造等领域。

21. 车载智能计算平台:是指包含车载智能处理芯片、模组、接口等硬件以及驾驶操作系统、基础应用程序等软件的车载计算平台,能够保障智能汽车感知、决策、控制的高速可靠运行。

22. 独立整车企业:是指作为单独生产企业进行管理,具备相应类别生产资质,具有完整研发、生产、销售和售后、供应商管理等体系的企业。

23. 僵尸企业:是指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存在的现有汽车整车企业。

24. 年度新能源汽车产量占比:年度新能源汽车产量除以年度汽车产量。

25. 出口量占比:年度汽车出口量除以年度汽车产量。

26. 僵尸资质:是指汽车企业已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但连续两年年均产量低于:乘用车、货车、轻型客车1000辆,大中型客车100辆。

27. 异地:是指本企业所在地市级行政区以外的区域。

28. 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占比:期末新能源汽车保有量除以期末汽车保有量。

29. 桩车比:期末充电桩保有量除以期末新能源汽车保有量。

30. 升功率:是指在额定工况下,发动机每升气缸工作容积所发出的功率。

31. 车用动力电池单体係统:车用动力电池单体是指将化学能转化成电能,为电动汽车驱动系统提供电能并可充电的基本单元装置,包括电极、隔膜、电解质、外壳和端子。

车用动力电池系统是指一个或一个以上蓄电池包及相应附件构成的为电动汽车驱动系统提供电能的系统装置。附件包括管理系统、高压电路、低压电路、热管理设备以及机械总成等。

32. 车用动力电池产能利用率:车用动力电池年度产量除以年末产能。

33. 能量型车用动力电池:是指电池容量较大且比能量较高的车用动力电池。

详见国家标准GB/T19596·2017《电动汽车术语》3.3.1.4.1款所定义的电池。

34. 比能量:是指单位质量电池的能量,用瓦时/千克表示。详见国家标准GB/T19596·2017《电动汽车术语》3.3.3.7.1.1款定义。

35. 功率型车用动力电池:是指单位质量输出功率高的车用动力电池。详见国家标准GB/T19596·2017《电动汽车术语》3.3.1.4.2 款定义

36. 快充倍率:是指车用动力电池在快充模式下的充电速率,等于充电电流除以电池的额定电量,1 c表示1小时充满电池,4C 表示1 /4小时充满电池。

37. 燃料电池电堆:是指由多个单体电池、隔板、呤却板、歧管等构成,通过富氢等燃料和空气等氧化剂进行化学反应产生电能,并同时产生热、水等其他副产物的总成。详见国家标准GB/T245480009《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术语》所定义的电池电堆。

38. 燃料电池系统:是指包括燃料电池电堆和燃料电池辅助系统,在外接富氢等燃料的条件下可以正常工作的系统。详见国家标准GB/T24548一2009《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术语》所定义的系统。

39. 传统车身总成:是指主要采用普通汽车钢板等传统型材冲压焊接形成的车身。

40. 新材料车身总成:是指采用碳纤维等非金属复合材料、铝等轻质合金及其他新型轻量化材料,通过新工艺加工而成的车身。

41. 普通运输类专用车:是指结构和功能简单,只适用于运输普通货物的专用汽车,如仓栅车、栏板车、自卸车和厢式货车。

来源:电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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