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会决议无效有哪些?五种情形须注意
2026-05-19
中国电源产业网
导语:异地商会作为社会团体组的一种型式,同样受《民法典》相关条款的约束,今天我们就聊一聊理事会相关决议效力的问题。
异地商会作为社会团体组的一种型式,同样受《民法典》相关条款的约束,今天我们就聊一聊理事会相关决议效力的问题。
许多商会都出现过这样一些情况:理事会表决通过了一项重要决议,可事后有理事或会员提出质疑,认为违反相关规定,于是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有的甚至诉诸法院,要求确认决议无效。
这类质疑和纠纷在异地商会规范化运作过程中并不少见。
根据《民法典》第八十五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理事会决议的效力问题有严密的法律框架,有五种情形会导致决议无效或可撤销。
了解这五种情形,对每一位从事商会工作的人来说都非常重要。
五种情形是:
一、召集程序违法:通知期限不足和通知形式不规范
《异地商会章程示范文本》和各家商会自己制定的章程中,通常都会规定理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最常见的要求是:提前一定天数通知全体理事,例如规定理事会会议须提前七天书面通知各理事。
实践中,有不少商会因为事情紧急或习惯性地打个电话,忽视了书面会议通知的法定义务,且临近会议开会前一两天才通知。
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商会章程对会议通知期限有明确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商会及其成员具有约束力。实际通知时间显著短于章程要求,属于召集程序违法,依据《民法典》第八十五条,如果有人诉之法院,法院则会判决撤销该项决议。
因此笔者建议:在召开理事会前,通知不仅要够早,还要够正式;建议以纸式或电子版正式通知函等书面形式发送,并保留签收回执、邮件回执等送达证据;章程有特别规定的,要严格按章程执行;切不可图省事,缩短通知时间和其他非正式通知。
二、表决方式违规:人数不达法定要求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和各类商会章程普遍规定: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这条双三分之二规则,是商会决策合法性的底线。
某异地商会换届选举时,应到理事45人,实际到场仅28人,参会率62%,未达到三分之二(约67%)的法定要求。但会议仍照常进行,并选举产生了新一届领导班子。落选的候选人之一向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举报,要求确认选举结果无效。
因社会团体理事会的召开和表决,涉及会员群体切身利益,必须严格遵守法定和章程约定的程序要求。参会人数不足,后续所有表决行为均不具备合法性基础。因此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也将以此为依据进行查处,确认选举结果无效,要求重新组织选举等整改措施。
如果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也将会判决:本次理事会选举结果无效,责令重新组织召开符合法定人数的理事会。
实操中,笔者建议:制作正式的理事签到表;会议开始时由监事当场核验出席人数,并写入会议纪要;未达到法定人数的,不得召开理事会,更不得作出任何决议;要保留相关的资料进行归档、备案可查。一句话:各个环节不能走过场,要留有痕迹。
三、决议内容违反章程:超越授权范围
商会章程是商会的根本大法、是商会的宪法,所有决策都不得与之相抵触。实践中,超越章程授权范围的决议并不少见。
例如:章程明确规定调整会费标须经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通过后才可以执行,但理事会自行表决通过就执行。
又如:章程中规定,负责人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而某商会届中增补副会长,直接由理事会将新入会的会员选举为副会长,跳过了该候选人应先由会员大会选举成为理事这一环节。
针对越权行为,建议每次理事会召开前,秘书处应对照章程,梳理本次会议的议题是否全部属于理事会职权范围,对超出权限的事项,应明确告知理事会,并依规提请会员大会审议。
四、利害关系人未回避:决议效力受质疑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虽未对回避制度作出统一细化规定,但各地的《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及配套的章程示范文本普遍参照《民法典》关于法人治理的基本原则,要求与决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理事应当回避。
实践中,未回避的情形是决议被撤销的高发原因。
例如某商会审议对会长单位旗下项目给予商会资源支持的事项,会长本人未回避,直接参与表决,并最终促成决议通过。三名理事随即提起撤销之诉。
笔者建议:会议主持人在每项议题表决前,应主动询问是否存在需要回避的理事。
五、决议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绝对无效
决议内容本身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种决议属于无效,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人均可主张。这是更为严重的一种情况。
笔者建议:秘书处在协助起草决议草案时,应做最基本的合法合规审查。涉及资产处置、会费用途、人事任免等敏感事项,建议提前咨询法律顾问意见,确保决议内容不触碰法律红线。
上述五种情形,前面四种情形,原则上属于可撤销范畴,第五种属于自始就无效。但不论哪一种,都是我们商会工作者都应该注意的。
反 思:
理事会决议的效力问题,表面上看是法律技术细节,深层反映的则是商会法人治理的规范化水平。损害的不仅是具体事项的推进,更是商会的公信力和凝聚力。
建议各异地商会以此次民政部门集中整治为契机,系统梳理本会理事会议事规则,查漏补缺,把程序正义落实到每一次会议、每一项决议中。
唯有决策程序严谨规范,商会的发展才能行稳致远。(来源:异地商会研究)
编辑:电源产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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