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019-11-27
中国电源产业网

导语:本制度经第四届第一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为使本会工作能及时得到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及监督,提高本会工作的透明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系指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换届选举、接受捐赠、赞助以及修改章程和创办经济实体、刊物等。
第三条:本会拟行上述重大活动,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本会秘书处应将活动的内容、地点、时间;捐赠、赞助者名称、约定的金额、用途及使用方式;拟办经济实体名称及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营业场所;拟办刊物名称、宗旨及发行范围等,于30日前口头或书面(视内容而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请示,征求其意见,邀请其届时派员指导。
第四条:口头或书面报告后七日内,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未回复或未提出异议,则视同上述二部门同意所报告事项,本会即可按原定方案开展活动。
第五条:活动完毕,本会应将活动结果于30日内口头或书面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六条:本会开展的重大活动情况应在年度工作总结中有所表述,并向会员予以通报。
第七条:本制度经第四届第一次理事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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