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丽创美公司、马某与深圳羽翼公司车载充电器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
2022-01-27
中国电源产业网
导语:最高法院在车载充电器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中再次明确了对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和对等同侵权原则的适用规则。解释权利要求要结合专利申请文件本身记载的内容进行解释;专利申请时权利人熟悉的多个常规技术手段,在权利要求书中只保护其一而没有保护其他的,在侵权时不能通过等同原则予以保护。
最高法院在车载充电器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中再次明确了对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和对等同侵权原则的适用规则。解释权利要求要结合专利申请文件本身记载的内容进行解释;专利申请时权利人熟悉的多个常规技术手段,在权利要求书中只保护其一而没有保护其他的,在侵权时不能通过等同原则予以保护。
2022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深圳市丽创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创美公司)、马某(两上诉人)与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羽翼公司;被上诉人)侵害车载充电器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丽创美公司与马某上诉理由成立,其销售的产品不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由此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羽翼公司全部诉求。
该案主要涉及对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问题和等同原则的适用问题。对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首先应该从专利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本身寻找解决方案;如果专利申请文件本身记载的内容无法给出清晰的答案,可借助词典等外部资源寻找解决方案。关于专利侵权中等同原则的适用,需要从等同原则设立的初衷出发,结合具体情况进行适用,同时也应注意避免等同原则的适用不当扩张保护本不应得到保护的技术方案。
01 | 涉案专利信息
涉案专利为2018年10月16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名称为“一种红外感应车载无线充电装置”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羽翼公司为涉案专利权利人。涉案专利合计包括5个权利保护项。其中,权利要求1为主要的权利保护项,其具体的保护范围如下:
“1.一种红外感应车载无线充电装置,包括面壳(3)、中壳(8)、底壳(13)以及底座(5),其特征在于:所述中壳(8)设置在面壳(3)与底壳(13)之间连接处,所述面壳(3)设置在中壳(8)左端,所述底座(5)固定安装在面壳(3)下端,所述面壳(3)上部位置内嵌安装有镜片(1),所述面壳(3)左端面固定安装有第一防滑垫(2),且第一防滑垫(2)位于镜片(1)左侧下部位置,所述底座(5)上表面固定安装有两个第二防滑垫(4),所述中壳(8)内腔上部固定安装有线圈(6),且下部设置有马达(7),所述马达(7)插接在线圈(6)下部,所述中壳(8)右端设置有主板(9),所述主板(9)上部位置设置有红外感应开关(10),所述主板(9)下部位置开设有与马达(7)相匹配的卡槽,所述主板(9)固定安装在底壳(13)内腔,所述底壳(13)前后两端活动安装有左右摆臂(12),所述左右摆臂(12)内端均设置有第三防滑垫(11),所述底壳(13)下端面卡接有两个灯罩(14),所述面壳(3)、中壳(8)以及底壳(13)通过螺纹孔以及螺栓相互连接。”

涉案专利只有一个附图,即涉案专利附图1
02 | 关于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
案件第一个争执点是关于权利要求1中“所述主板(9)下部位置开设有与马达(7)相匹配的卡槽”的解释问题,特别是关于“下部位置”的解释问题。
羽翼公司主张“下部位置”应作广义理解,既包括主板9自身的下部位置;也包括脱离主板9的下部的空间位置。也就是说,“与马达(7)相匹配的卡槽”既可以设于主板9上,也可以设于其他部件上,只要位于主板9的下部即可。显然,一审法院支持了羽翼公司的该主张。
而丽创美公司与马某则主张,“下部位置”指的是主板9本体上的下部位置,也就是“与马达(7)相匹配的卡槽”是设在主板9上面的。
最高人民法院从专利文献本身记载的内容出发,得出了“下部位置”应理解为主板9本体上的“下部位置”,进而得出“与马达(7)相匹配的卡槽”设于主板9本体上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主板本体并未设置与马达相匹配的卡槽,而是利用中壳与主板有角度固定形成的夹角空间容纳马达,二者针对马达容纳空间的构思和采取的技术手段并不相同,被诉侵权产品缺少‘所述主板(9)下部位置开设有与马达(7)相匹配的卡槽’的技术特征。”
03 | 关于等同原则的适用
该案的另一个争执点为被诉侵权产品的面壳与中壳采用“卡扣连接”是否构成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面壳与中壳之间“通过螺纹孔以及螺栓相互连接”的等同替换问题。
一审法院支持了羽翼公司的该主张,认为构成等同替换。而最高人民法院支持了丽创美公司与马某的主张,认为两者不构成等同替换。最高人民法院首先认为两者的技术手段不同。接着,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专利权人撰写专利权利要求书时,两种连接方式都是常规的连接方式,而“专利权人在撰写权利要求时仍明确限定螺纹孔螺栓连接,应当理解为排除了卡扣连接方式,缺乏通常适用等同原则将权利要求的文字所表达的保护范围适度扩展解释的正当性。”
04 | 案件启示
通过该案可有如下启示:
一、很多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最后的争议焦点可能会限于对专利权利要求的一两个具体技术特征的解释上。通过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可以更清晰的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的解释也会看出技术创新的真正的发明贡献点,以及专利文件的撰写质量。结合具体的发明创新点(贡献点)进行专利权利布局在专利申请阶段显得尤为重要。
二、根据本案等同原则的适用问题,专利权利人在专利权利保护项布局的时候,应尽可能把能想到的现有技术手段列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中,必要时,可同时进行归纳“上位概念”予以保护。避免出现本案中在专利维权时不能适用等同原则的情形发生。
三、在专利侵权的案件中,即使一审败诉了,如果认为自己的主张和理由是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应该果断提出上诉申请,以寻求进一步的司法救济。(新技术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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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中国电源产业网
来源:电源协会知产纠纷人调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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