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版 | 如何从著作权法角度对虚拟偶像的创作与开发进行分析?
2021-06-18
中国电源产业网
导语:中国版权中心法律部(网络监测取证部)针对如何从著作权法角度对虚拟偶像的创作与开发进行分析并答疑,让更多的人受益于版权服务。
小版:什么是虚拟偶像?如何分类?虚拟偶像与著作权有何关系? 答主:虚拟偶像一词最早出现于日本,目前对于何为虚拟偶像并没有十分明确的界定,爱奇艺发布的《2019虚拟偶像观察报告》曾对虚拟偶像做出定义,即“并非真实存在,而是通过一系列科技手段将人们想象中的某个形象具现出来,虚拟形象、动漫角色、虚拟歌手等等都可以被划分到虚拟偶像范畴。”目前,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初代虚拟偶像莫过于虚拟歌手初音未来和洛天依,近年来随着科技进步和市场发展,市场上涌现出越来越多的由人工创造的,在虚拟或现实世界进行偶像活动的虚拟形象。 如果对虚拟偶像进行整合分类,可以组合出多种分类方法。比如按照形象是否足够贴近真人,可分为非生物属性的二次元虚拟偶像和形象近乎于真人的仿真虚拟偶像。再比如按照活动领域划分,可以分为虚拟歌手、虚拟主播、虚拟乐队(团体)。或者按照产生来源划分,可以分为基于二次元作品产生的虚拟人物、明星真人的虚拟形象,甚至还包括一些商业品牌的虚拟形象。这些虚拟偶像可以参与节目、商业演出、直播带货、成为品牌代言人等等像真人明星一样进行一系列偶像活动。虚拟偶像作为一种人为创造的,与文学、艺术领域紧密相连的虚拟形象在如今极具价值,同时它的形象创作、歌曲创作、开发利用等等都与著作权法密切相关。 小版:如何从著作权角度对虚拟偶像的创作与开发进行分析? 答主:在创作阶段,对虚拟偶像进行著作权法上的分类是进行法律分析的重要手段。在虚拟偶像的初创阶段,最为直观呈现于眼前的是视觉形象,因此,可以把美术作品作为分析的起点,以该视觉形象是否属于原创作品来进行分类。第一类属于原创作品,可以进一步分为(1)原创二次元形象如初音未来、洛天依等;(2)明星真人的虚拟形象;(3)商业品牌的虚拟形象如屈臣氏的虚拟偶像代言人“屈晨曦”;第二类属于改编作品,如改编电竞小说《全职高手》而创作的主角叶修的形象。其中,应特别注意在创作以明星真人为原型的虚拟形象时应注意取得明星本人的授权,在改编创作已有作品人物形象时,应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不能侵犯其著作权。 在开发阶段,通常由版权方与合作方签订协议,进行著作权的转让或许可使用。对于目前拥有广泛受众,起源于日本的虚拟歌手具有更为独特的开发模式,一方面是音乐创作,版权方开发并售卖电子音乐制作语音合成软件,在软件中输入音调和歌词,就可以合成出原为人类声音的歌声。购买该软件的用户可以使用该软件制作并发布歌曲,但软件协议一般会约定歌曲商业化使用许可事项。如果歌曲录制成唱片发行需要取得歌曲著作权人和虚拟歌手版权方的授权,唱片公司拥有该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另外一方面是版权方授权用户进行内容创作,具体方式是由版权方提供用户创作内容网站(UGC, User Generated Content),用户上传软件合成的音乐作品或以虚拟偶像形象为基础创作的美术作品、文字作品,同时通过网站协议约定用户上传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以及发布和使用事项。 小版:日本初代虚拟形象“初音未来”的开发运营模式深刻影响了虚拟偶像的发展,能否以其为例,进一步对其进行著作权法上的分析? 答主:初音未来面世始于2007年,是由 Crypton Future Media公司(以下简称 “版权方”)创造的虚拟歌手,其核心功能是让音乐爱好者更为方便的创作出由拟人化形象演唱的完整音乐。 初音未来的声音创作由日本真人声优藤田咲提供音源,再利用雅马哈公司的VOCALOID语音合成技术对音源进行处理,最后形成人声音乐软件,其人物形象由画师KEI创作。 对于初音未来的开发,以其在中国大陆地区版权总代理SCLA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方”)的运营模式为例,大致有三种方式: (1)代理方向用户售卖由日本乐器制造商雅马哈公司开发的VOCALOID软件,供用户使用该软件进行音乐创作,对于音乐作品的使用,应遵守该软件的使用协议,该软件V4版本的《初音未来终端用户使用契约书》第三条规定,无论商业还是非商业使用均可以自行生成合成语音,但商业使用必须得到版权方的追加许诺,也就是说创作者对合成音乐的商业性使用需要得到版权方的许可。 (2)代理方授权其他公司开发使用:根据代理方网站上合作指南显示,其授权范畴包括商品化授权、代言和促销授权、出版授权、影视合作、游戏授权、空间授权、展会和活动授权、线上增值授权。 (3)代理方授权用户创作:由代理方提供“POPPRO”用户内容网站,通过网站协议约定著作权及许可使用事项,根据网站协议,用户创作内容包含两个部分,一是会员自行创作的内容,会员享有著作权,代理方对于作品的转让、许可有优先、独家签约权。但如果是网站征稿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代理方及相应版权方共同享有。同时网站协议对代理方无偿非独占性的利用会员上传内容,以及有偿独占性的对会员上传内容进行电影化、动漫化等其他二次利用进行了进一步约定;二是会员根据初音未来形象进行二次创作,如果创作内容不构成改编作品,仅是改变作品,创作内容的著作权仍归版权方所有。如果创作内容构成改编作品,则该作品著作权由创作者、代理方、版权方共同享有。同时,任何一方对上述作品发布或用于商业化用途时,需要求得其他方的书面同意。(以上仅代表答主个人观点)
编辑:中国电源产业网
来源: 中国版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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