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公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2-01-21
中国电源产业网
导语: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和规范对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的管理相关事项,请关注。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装备中心〔2022〕3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公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车辆生产企业及检验检测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加强和规范对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的管理,现将《公告》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告》申报要求调整
(一)规范轻型货车产品参数填报。
企业申报《公告》的车辆整备质量应在《道路车辆 质量 词汇和代码》(GB/T 3730.2-1996)规定的配备和加注条件下进行测量。申报《公告》产品准入时,应在“其他”栏中明确整备质量对应的配件配备情况,比如是否包括备胎、灭火器、随车工具等,并在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时,在合格证的“备注”栏中注明。
(二)增加轻型货车申报技术参数。
1、增加填报货厢设计简图。简图中应包括:货厢/栏板内部尺寸、货厢/栏板材质(如铝合金、Q235A钢等),货厢/栏板材料厚度(至少包括底板、侧板)、货厢/栏板重量及计算过程等。货厢/栏板重量、材质、厚度应在《公告》“其他”栏中说明。
《通知》中“货厢内部宽度”指车辆两侧货厢/栏板(内侧)与货厢底板交接线间的垂直距离,应填写在《公告》“货厢栏板内尺寸(宽)”一栏中。
2、增加填报悬架/车桥设计简图。简图中应包括:悬架型式、钢板弹簧片数/厚度、材质及承载能力,车桥承载能力、车桥型号标识及位置等。
3、具备拖拽功能的清障车产品应在《公告》“其他”栏描述最大托牵质量和最大托举质量;平板式清障车应在《公告》中填报额定载质量(平板机构的最大装载质量和最大托举质量之和),同时在“其他”栏中描述最大托举质量。
4、总质量超过3500kg的仓栅式轻型货车后部载货车厢采用多层仓栅结构的应提供后部货厢内部照片。
(三)增加小微型载客汽车申报技术参数。
1、小微型载客汽车产品应申报所有座椅布置状态的简图及座椅固定方式;设置有可折叠/翻转座椅时应在“其他”栏中说明具体折叠/翻转的情况,并在选装照片中提供座椅折叠/翻转后状态的照片。
2、增加车内行李区纵向长度(mm)、车顶外覆盖件最大离地高度(mm),并在《公告》“其他”栏中说明。其中“车顶外覆盖件最大离地高度”是指覆盖在车身骨架表面上的车顶结构件最大离地高度。不包括车辆顶盖上突出的硬件和装饰,例如,车顶行李架、行车灯、鲨鱼鳍天线、扰流板等。车辆外廓尺寸高度小于1850mm的产品,可不填报。
二、《公告》车辆检验检测要求
(一)检验检测机构应严格对车辆整备质量进行检测。在进行GB 1589-2016《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 轴荷及质量限值》检测时,增加整备质量检测内容。检验报告中注明整车整备质量测量时的车辆配置状态,包括油箱、冷却液等加注情况,备胎、标准工具箱、标准备件配备情况等。清障车还应测量车辆空载状态下前轴轴荷、并计算车辆最大托举质量。
(二)规范车辆满载项目检测。在进行制动、转向、侧翻、ABS、限速等满载检测项目时,应在检测报告中说明载荷加装方式方法,并附满载试验时照片。采用大型砝码等模拟载荷进行满载检测的,应在检验报告中评价车厢(车斗)强度、载货空间与车辆申报承载能力是否匹配。
(三)加强样车专项核查。按照《通知》要求,修订《车辆基本结构及技术参数检查表》,增加相关样车检查内容(见附件一)。
检验机构测量轻型货车“货厢内部宽度”(指车辆两侧货厢/栏板(内侧)与货厢底板交接线间的垂直距离)时,应选取货厢内最前端、中间、最后端三个位置进行测量(测量位置应避开加强筋、轮罩等局部突起),取三个测量值的算术平均值(保留整数),填写在“货厢栏板内尺寸(宽)”一栏中。
(四)开展以上内容检测时,检验检测机构需拍摄检验过程视频及照片,检验过程视频及照片应当留存不少于6年。车辆质量参数检测记录推荐格式见附件二。
三、实施要求
1、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新申报《公告》的相关产品应满足《通知》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将不予公告(自第353批公告起)。已列入《公告》的相关产品,企业可通过整改系统进行整改申报(不包括发动机排量整改车型),未完成整改的产品,不能申报变更扩展。第353批《公告》预计在2月10日左右公示,请相关企业抓紧安排整改申报工作。
2、自2022年3月1日起,除轻型货车发动机排量要求外,不符合《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安全技术规范》的在产产品,生产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停止合格证上传。
3、轻型货车发动机排量要求过渡期满后(自2022年9月1日起),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企业应停止生产,停止合格证上传。
4、对2022年3月1日前已生产并已上传合格证、但不符合通知要求的库存产品(无“大吨小标”等违规问题),生产企业可按《通知》要求,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库存延期销售申请,经批准后可在2022年9月1日前延期销售、注册登记。
四、其他说明
1、《通知》中自卸式货车,指具有自卸功能的栏板式运输类轻型货车产品。车辆载货部位为栏板+栅栏、平板+栅栏、栏板+顶盖结构的,均视同为栏板结构。
2、清障车最大总质量,是指整车整备质量、额定乘员质量、最大托举质量和/或平板机构的最大装载质量之和。如果产品同时具备托举和拖拽功能,应同时申报最大托举质量和最大托牵质量。清障车的最大托牵质量应小于等于车辆最大总质量,并满足在托牵状态下,转向轴轴荷应大于等于总质量的15%。
3、小微型载客汽车,如果配置豪华座椅时,在《公告》申报时应在佐证材料中说明豪华座椅配置及位置情况并附照片。
4、平板运输车货厢内部宽度按载货部位平板宽度计算,即平板最大宽度不大于2100mm。车厢可卸式汽车应申报运输的货厢参数及照片。
5、申报《公告》时,企业应规范使用“运动型乘用车”产品名称,并提供相应技术参数及证明资料。如有必要,可在“其他”栏中注明。
6、生产企业应按照《通知》要求,自行梳理二类底盘产品,对存在“大吨小标”情形的二类底盘产品,应主动进行整改;新申报的轻型货车整车产品应选择“使用底盘部分数据简化申报”或“全项申报”方式;企业申报整改时,应变更申报方式并进行参数补填。
附件:1.
《车辆基本结构及技术参数检查表》(新增部分).wps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2022年1月20日
编辑:中国电源产业网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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